2006年9月,欧盟颁布了新的电池指令2006/66/EC,于2008年9月实施,取代之前的91/157/EEC及98/108/EC指令。 禁止下列电池置于市场销售: 1、镉含量超过0.002 ﹪的携带式电池或蓄电池 (使用于紧急警报系统、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除外); 2、汞含量超过0.0005 ﹪的所有电池或蓄电池 (汞含量小于2﹪的钮扣电池除外)。 标示: 1、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、蓄电池及电池组适当标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号(垃圾桶画叉)。 2、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及蓄电池提供易于辨识之「容量」标示。 3、镉含量超过0.002 ﹪、铅含量超过0.004 ﹪及汞含量超过0.0005 ﹪的电池、蓄电池及钮扣电池应标示重金属之化学符号:Cd, Pb or Hg。 |